第5章 第5章
第5章
都是第二天要上班的,六个人也没有嗨到多晚,看着时间差不多了,除了安辰和颜忆,其他人都不顺路,就各自打车回了家。
陈岁回到了住处,一下就瘫坐在了沙发上不想动,一打开微博,争先恐后的消息跳了出来,卡了两分钟才恢复了正常。
陈岁点开消息栏,今天艾特她的尤其的多,她点开了最上方的行列,粗略的翻了翻,最多艾特的是广播剧《南风知我意》的出品方,完结季的主题曲《吹梦到西洲》的音频放了一段出来,下个星期会随着完结季的开播一同上线。
原作,配音演员,作词,作曲,演唱者的名字都被标在了这条微博一一艾特了出来,陈岁看了一眼配音表,惊讶了,居然这么巧。
她又看了一眼评论区的留言,占比最多的有:
-垂死病中惊坐起!
-千呼万唤使出来,千树万树梨花开啊!
-我宣布,下个星期开始过年!
-我的膝盖骨啊,没有你们我度日如年!
-楼上,明明是西北风!
……
陈岁看笑了,一边摇头一边感慨“膝盖骨?西北风?哪个天才取的cp名,有点怪,再看一遍。”
又回头笑了一遍,陈岁才开始转发了这条营业博,配上了文案:你相信一见钟情吗?
然后退了出来,返回界面刷到了另外一条微博下面评论的艾特:
-岁岁快来!我三岁呀
-岁岁,有人虐你猫我三岁呀
-岁岁,你能忍吗?我不是挑事,换我我忍不了我三岁呀
……
陈岁点进去看了视频,这是他们社团的团长,这两天在录广播剧,里面有猫,所以他找陈岁借了她的猫去替音。
视频里,他们社长正抓着猫在话筒前一本正经的给它讲戏,还在哄着它怎么配音。
看完了视频,她又翻了翻底下的评论:
-举报,这里有人雇佣童猫!
-我们酸奶真不容易,还得出来自己挣猫粮。
-酸奶:来之前没跟我说还有这一出啊!
-酸奶:早知他来,我便不来了!
-酸奶:说出来你可能不信,我居然在人类的世间里给他们配音了。
-喵生不易,酸奶叹气。
……
陈岁又看笑了,点开评论开始编辑文字:我们酸奶长大了,知道贴补家用了,妈妈很欣慰(记得把钱打我账上!)
马上就有人评论了:
-后面那句才是关键!
-酸奶:大抵是倦了,如今便是那铜臭的身外之物都比我来的得宠,罢了,有些情淡了便是淡了,强求不得,只希望你能看在这份还没散的感情上,给我买最贵的猫粮。
-同意!
-同意+1
-同意+10086
-同意+身份证号。
……
陈岁笑着回复了那条鲁迅文学:准了。
然后退了出去,刷新了首页,她关注的单惊蛰,安之若素,柚子和绯猫都分别转发了那条微博,而她刚刚发的,转发和评论已经刷了起来,陈岁点开看了留言:
-我相信,老婆,我爱你!
-岁岁!yyds!你太会写了!
-岁岁!女神!你太棒了!
-梦幻联动!圆满了呜呜呜~
-三岁老师!你收下我的膝盖!
……
陈岁却在一众彩虹屁的留言里看到了不一样的评论:歪个楼,岁岁,你看一下这条微博,救救这些孩子们吧!微博正文
陈岁点开一看,立马坐直了身子,最醒目的两个话题映入了她的眼帘。
大致内容是:xx市小学生(幼女)卖yin案强迫幼女拍照某某主政的xx市xx县教育局治下:xx县xx镇,202x年x月x日经群众举报,发现一起社会人员组织小学学生(幼女)留守儿童卖yin案!!!这个大瓜最近才若隐若现准备浮出水面,为什么报警人了解案情侦破情况警方一律以无可奉告答复。
据报警人称:报警回执里面的"xx宾馆"实际是"xx大酒店";回执里面把幼女故意说成"未成年人"混淆概念,这是为了保住相关人员的鸟纱帽?根据《刑法》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,组织、强迫他人卖x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组织、强迫未成年人卖yin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犯前两款罪,并有杀害、伤害、强jian、绑jia等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为组织卖yin的人招幕、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yin行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这次xx县强迫幼女卖yin事件还有强迫幼女拍照情节(见下图)依据刑法属于情节特别恶劣,应该顶格数罪并罚!案发地xx县xx镇xx一中片区,多年来被公/安部挂牌"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地区”,恶性案件时有发生,据当地原住民介绍,这种组织学生未成年甚至幼女卖yin现象存在多年,我就想问一句当地的教育和执/法部门,你们没有履行监管和打击犯罪的义务吗?这事该谁负责该追谁的责
后面艾特了一大串那片区域相关的机构,图片列举的内容,是潜伏者和组织者的聊天信息,组织者表示价格是20分钟500元,1小时700元等,并且反复强调“12岁,是真正的学生妹”。期间还发布了幼女的私/密照片,聊天中还透露出有其他p客,要搞2小时。
陈岁心里堵了一团火,直犯恶心,她面无表情的点击了转发的按键,一字一句的敲上了话: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,qj罪。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juan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奸yin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jian论,从重处罚。强jian妇女、奸yin幼女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!
(一)强jian妇女、jy幼女情节恶劣的;
(二)强jian妇女、jy幼女多人的;
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jian妇女的;
(四)二人以上轮jian的;
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然后发送了出去,接着她在广场搜索关于这件事情的其他议论,距离这件事的曝光,已经有三个月了,迟迟没有翻上来,就是被压了。
果然,广场搜索出来的全部是被洗了地的,她又换了其他词汇搜索,发现词条已经不存在了。
陈岁握紧了拳,深吸了口气,返回查看她刚刚转发的微博,发现有些图片已经不能看了,底下的评论也是和她一样义愤填膺的,还有人提醒她,她转发的这一条被限流了。
陈岁看了一眼阅读量,果然如此,她退出微博打开了微信,找到了大学的班级群,在里面询问他们。
陈岁:你们知道xx小学生卖yin案吗?
一句话炸出了好几个从事传媒行业的同学。
同学1:跟进过,但是文稿发不出去。
陈岁:为什么?
同学1:被压了,有人不让我们报道。
同学2:是啊,胳膊拧不过大腿。
陈岁:没有其他途径吗?
陈岁:而且这不是卖yin!这是强jian!受害者都是不满14周岁的小学生!这是哪个脑子冒泡的人写的标题?为了博眼球道德底线都没有了吗?
同学3:岁岁,你没有从事这行业你不知道,这一行的水很黑也很深,从来如此。
陈岁看着最后那四个字,眼泪不争气的掉了下来。
陈岁:从来如此,便是对的吗?
发完了这一句,她退出了界面,点开了朋友圈:
“从来如此”是规矩,是惯例,是习惯,所以必须让人不得不遵从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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