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国工资
引自山西河曲县地方志
民国时县府官吏雇员月俸数额可见下表。
其他人员月俸如次:事务员14元,检验员l2元,雇员10元,公役8元。
劳金
民国时本县共有3种雇工形式:“揽长工”,时间l至数年,“包月子”,忙月雇用,l至数月;“打日工”,临时以日算工雇用。民国十五年前后长工年工资制钱约12千文,合大洋约8至l0元。包月子,每月约1000文。打日工,每日约35文。又据《中国实业志》载,民国二十四年,本县男长工年工资25元,包月工资2.7元,临时日工资0.13元;女佣年工资20元,包月工资2.4元,临时日工资0.12元;木匠日工资0.25——0.30元。
商行店员,在民国十年左右,头年工资制钱l800文,次年2400文,3年最高不超8000文,通行法币后,工资约15元
引自福建闽清县志
雇工有长工(俗称长年)、短工两种。长工全年膳食由雇主供给,短工有供饭、不供饭之别。民国元年,县内雇工工资(法币)长工全年41.8元。民国15年,长工全年工资60.1元;短工每日工资,农忙时不供饭0.4元、供饭0.3元,农闲时不供饭0.4元、供饭0.2元。战争期间到解放前夕,因货币贬值,长工工资改为每年谷子市斤,短工工资改为每日大米8管(每管10小市两)左右……民国二十二年《中华民国统计提要》中统计出各省大部分县之雇工工资情况,其中涉及到了该区大部分县的雇工工资情况(见表1)。
表1
民国二十二年晋西北部分县雇工工资一览表(单位:银元)
县别性别长工(年工)月工日工
最高最低平均膳宿情形最高最
低平
均膳宿情形最
高最
低平
均膳宿情形
交城男工.3乙.2甲
童工.5甲甲
兴县男工甲.1甲
童工1057甲.9甲0.甲
汾阳男工乙.2乙
童工甲乙.03乙
临县男工甲.25甲
童工.5甲0.甲
方山男工.52.1甲.1甲
童工1279甲甲.06甲
山阴男工.53.5甲.1甲
童工2012甲甲.05甲
右玉男工甲.5甲.15乙
童工----.9甲.07乙
左云男工.5甲.06甲
童工1048甲0.甲.03甲
偏关男工.6甲.15甲
童工.5甲.12甲
神池男工.7乙.15乙
童工.5乙0.乙
静乐男工甲.4-0.-
童工-----------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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